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版權. 柳永. Cash

今天, 有 CASH (香港作曲及作詞家協會) 的代表來學校講 Copyright, 據說他們在08年收取了約1億3千多萬的版權費, 都不少. (而他們不是唯一有收版權費的單位, 另外還有IFPI).

基本上, 除了住家之外, 在香港任何地方有播放音樂的, 他們都有權來收錢. 所以, 酒樓, 髮廊, 商場, 電台, 電視台, 乃至書局, 餐廳, 那裡有播 background music 而又沒有買 lisence的, 都有侵犯版權之嫌. 就算街頭賣藝者亦不能倖免.

我舉手問他怎樣看那些反對收費的意見, 他說這是為了創作人的維生問題, 我話假如有關人士所賺的錢已經很多, 維生不是問題, 為甚麼還要收.

他說這是尊重創作人, 如果你寫的野俾人冒充了發表出來, 你也不會高興. 我說這是抄襲問題, 與盜版的問題不同. 而且目前的版權勢力似在壓制創作多於鼓勵, 因為很多二次創作, 編曲及 re-mixing都被禁止了.

他說他不能想像一個完全沒有版權觀念的世界是怎樣的, 我說中國二千幾年的文學史都是在這樣的社會狀況下發展出來的, 我又說了詞人柳永,有井水之處都能歌他的詞. 他說他不明白柳永可以怎樣維生, 主持人見勢色不對, 自己問條問題把討論盤開了.

我心想這真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中國好像從來都沒有盜版的觀念, 冒充創作的卻有, 例如金聖嘆自己改動了水滸傳, 卻大做文章說那是施耐庵作的文章, 是古本云云. 還大動筆墨, 幾乎字字句句地眉批"古本", 以施耐庵之名寫了篇極之出色的序言.

金聖嘆的筆墨, 影響了幾百年來的讀者, 乃至中國近三百年的文壇發展. 如果從前都有像CASH這樣的團體去到處收錢, 舉報, 如果從前的朝廷又像今天的這般尊重法治的話, 我們的文學史又會變成怎樣呢? 我們還可不可以有柳永, 關漢卿, 以及千古傳頌的李杜文章呢? 我想.

18 則留言:

  1. you man interested in it: http://www.southparkstudios.com/clips/1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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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log主提出的問題真好,這不僅從柳永、金聖嘆那裏看出所謂盜版所帶來的矛盾,根本上,不論中外,古時都存在抄襲的情況,而且是被接受的,誰敢擔保莎士比亞沒有
    抄襲或沒得有關人士同意下借用過其他人的作品?

    這是互文性的問題:任何文本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文本的影響,文本的意義也只有在其他文本的作用下才得以建立。只是... 只是到了近世,資本主義橫行,文本甚至抽象的意念,都成爲了資產階級個人財產的一部分,都可以用來生財,並以版權來保護。於是在資本主義道德與經濟體系裏,古時的近乎無政府狀態的思想作品自由流通嘎然中止,甚至演變成罪惡...

    塘邊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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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ewis: That's an excellent video. Thank you!!

    塘邊鶴: >到了近世,資本主義橫行,文本甚至抽象的意念,都成爲了資產階級個人財產的一部分,都可以用來生財

    同意!

    盜版雖然是刑事罪行, 但是否"罪惡"? 聖經好像沒有一戒說不可複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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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illsin,

    假如有朝一日你寫了本暢銷書,本來可以賣一百萬本,賺幾百萬元,卻給人盜版,令你賺少一二百萬,到時你可會大喊知識產權如何如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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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阿拉伯人發明了Algebra但沒有拿過版權費,中國人有四大發明但亦沒拿過什麼版權費。若沒有這些發明作為現代科學的基礎,Microsoft 今天可以向人家拿取版權費嗎?還有一些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例如Monsanto 挪用了非洲農民的一些種子,然後自己「發明」了一些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每年再向使用這些gm crops的非洲農民收取專利,這又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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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ong,
    問題的核心並不是我賺少幾多, 肉痛, 所以版權法有理.

    否則, 以前的奴隸主都可以話, 本來有二百幾個奴隸, 好發, 成世唔使做, 有人服侍, 所以奴隸法好重要.

    問題的核心是版權法同知識傳播與發展的關係, 它本身會不會蘊含了權力的濫用, 蘊含了對個人生活和創作的無理壓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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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KC,
    倉頡輸入法, 速成, 都無版權, 造福人群.

    而微軟視窗, 微軟的辦公室軟件, 逐年改少少又一個新版本, 改少少又一個.

    微軟的老闆好多年來都是世界首富, Monsanto 是農業科技的跨國大企業, 輝瑞, 葛蘭素, 默沙東等都是富可敵國的大藥廠. 版權法是保護創作人基本生計之論, 真是荒謬絕倫.

    其實, 版權法是締造超級富豪, 製造社會貧富懸殊的一個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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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illsin,

    我的問題的用意是迫你承認你也有知識產權的概念。這裏有兩個問題:
    (1)知識產權應否受保護?
    (2)現行的版權法是否合理?

    你的討論似乎是混淆了(1)和(2);我們可以對(1)答「是」,對(2)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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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現行的版權法給予不同的版權擁有人有極大的權力.

    我不認為唱片製作人或書籍的出版社應該擁有有關作品的版權.
    另外, 作曲及填詞人死後五十到七十年都可以收取版稅, 那是太誇張.

    所以, 這些權力都應該給予限制.

    至於應否徹底徹銷版權保護, 我不知, 我不反對給予創作人一定的保護(或利益), 但不是把他們變成世界首富, 億萬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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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問“知識產權應否受保護”這樣的一個問題,已經隱含了很多理所當然的概念。提出這問題的人,顯然水平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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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真可笑,為甚麼要“迫”人家承認一個有問題的概念?敢問W.Wong的功夫出自何家何派?

    這使我想起一些高中學生自以爲是的思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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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知兩位匿名君是否同一人,但既無名無姓,我便一併回應吧。

    “知識產權應否受保護”這一問題隱含了甚麼「理所當然的概念」,還望閣下賜教。其實,「理所當然」不就是明顯是對的意思嗎?那麼「隱含了很多理所當然的概念」豈不是好事?為何又會顯示我水平不夠?

    知識產權是不是一個有問題的概念,還待討論,但我不明白為何迫人家承認有一個有問題的概念是可笑的事。假如我認為你對愛情的概念是「愛情是上床的前奏」,卻聽到你大談柏拉圖式的愛情,於是迫你承認你事實上有的是一個有問題的概念,這可笑嗎?

    我的功夫出自一個小門派,不提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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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W.Wong的回答仍然可笑。

    所謂“理所當然”,是閣下認爲理所當然。既然閣下也表示“知識產權是不是一個有問題的概念,還待討論”,那麼迫人家承認有知識產權概念當然可笑。即便承認了又如何?閣下始終還沒有抓緊問題的核心。這裏重要的不是承認不承認的問題,而是甚麼是知識產權?

    再者,從閣下那個“本來可以賣一百萬本,賺幾百萬元,卻給人盜版,令你賺少一二百萬”的例子來看,我實在看不出這個例子可以做到“這裏有兩個問題:(1)知識產權應否受保護?(2)現行的版權法是否合理?”

    我看得出的,只是一個沒有從歷史、社會、文化發展的角度深入探討抄襲以及版權問題的老套路,自以爲理所當然的把版權當成一個獨立自主,脫離歷史、社會、文化情景的一個概念來處理,就如分析哲學裏慣常使用所謂“批判思考”方法一樣。這種方法只會顧左右而言他--難道哲學就在於語理分析?

    實在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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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可敬的匿名先生:

    小弟弟孤陋寡聞,笨如蠢驢,又覺你妙筆生風,恍如馬鞭周圍的颯颯勁風,鞭鞭有力,還望賜教,你說:

    //這裏重要的不是承認不承認的問題,而是甚麼是知識產權?

    "這裏" 是指那裡呢?是willsin這文章及相關討論的整個脈絡?還是Wong所提出的兩個問題?還是香港的版權法環境?

    為什麼 那裡 重要的是 "什麼是知識產權" 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是什麼問題?這是不是一個查字典問題?

    你又說:

    //分析哲學裏慣常使用所謂“批判思考”方法

    分析哲學活動中的"批判思考"方法又是怎個方法來的,是不是小弟弟在大學一年級通識課"批判思考"裡學的東西?如果是,那些東西點解係分析哲學所用的方法呢?

    又可否為我這隻笨驢講下乜野叫分析哲學呢?

    又為什麼要留言不留名呢?我覺得你應該用個勁o的o既名嚇下Wong,不如用 "獨孤求敗" 或 "殺Wong行者" ,好嗎?


    Wong:

    我又覺得你個幾百萬蚊問題冇乜必要,又點解要迫佢呢?這等如問佢中左六合彩攞唔攞錢,大家都知道 willsin 好想中六合彩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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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匿名君,

    哦,原來你用「理所當然」,是「閣下認爲理所當然」的意思;其實,用「想當然」不就清楚得多嗎?

    「可笑」、「沒有抓緊問題的核心」、「老套路」、「顧左右而言他」這種扣帽子大法,其實才是老套路,是沒有抓緊問題核心的人用來顧左右而言他,有識之士是會覺得可笑的。

    我問Willsin那問題時,根本還未表達過對知識產權的看法,其實到現在仍未有,你憑甚麼認為我「自以爲理所當然的把版權當成一個獨立自主,脫離歷史、社會、文化情景的一個概念來處理」?

    如果你所謂的「批判思考」即是critical thinking,那是討論問題時需要的基本訓練,談不上是哲學;不過,你想學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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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yan,

    我跟willsin是朋友,我迫他,只是為了刺激他思考,一番好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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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假設甲寫了–本書,但乙卻抄襲書的內容並用自己的名義出版了這本書。我猜大家都會認為這情况對甲不公平,若有什麼法例能保障甲也不是什麼壞事。
    但設想另一個情况:甲寫了–本書,乙很喜歡,於是引用在自己的作品中並注明出處。甲因為自己的書被引用,於是要求乙付他版權費。既然乙不是抄襲亦有注明出處,我們還需不需要一條法例來保障甲收取版權費的「權利」呢?
    現有的法例並不是簡單地針對第一個大家都可能覺得不對的情况,而是第二個例子。
    設想若有一天每個學生寫文章引用John McDowell或Habermas時都要付版權費,這會是一個什麼樣的世界?問題世界各地的資本家及大財團正正就是要創造一個這樣的一個世界。這基本上是一場階級鬥争。資本家並不單只在工時及工資上剝削勞動群眾,他們亦能透過收取各類受到法律保障的什麼版權費在消費層面上剝削勞動群眾。既然面對的一種全方位的階級剝削,我們需要的便是一場全方位的階級鬥爭。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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