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明報新聞, "名會計師利誘少女肛交判囚". 涉案的崔姓會計師 61 歲了, 如今要坐 4 年監.
據警方說他們檢到百多隻光碟, 都是會計師與不同少女的性愛片段. 但警方聯絡了近百名少女, 卻只有四人願意出庭頂證他.
崔的手法就是, 俾幾百蚊話陪食飯, 不必身體交易; 食完飯問俾多幾百蚊攬攬錫錫得唔得, 得呢, 做完再問俾多一千蚊肛交好唔好.
警方話咁樣做被告與事主雙輸, 雙方都得不到好處.
關於這一點, 我完全看不明白. 這為甚麼不是雙嬴, 雙方都得到好處?
名會計師在商場馳騁, 搵好多錢, 連霍震霆, 鄭裕彤都幫佢寫求情信. 話佢誠實可靠. 但是會計師內心空虛, 需要少女的溫存.
而少女呢, 有飯食有錢搵, 對她們來說, 這只是一單交易, 有些女孩做完, 還介紹自己的胞妹和朋友給會計師, 收點介紹費. 會計師找到他心靈泊岸的地方, 就是少女的肛門; 而少女, 可以有錢買 iphone和名牌手袋. 在友儕間得到自尊和快樂.
多年前看過金基德的 Samaritan Girl, 中譯 "慾海慈航", 說某年輕貌美的少女有菩薩心腸, 以肉體為一眾中年孤獨男子提供慰藉. 因為其立志普渡眾生, 所以服務全部免費, 不取分文.
男人, 無論他在外面多麼威風凜凜, 他做愛時的表情, 都是好像回到孩提的世界一樣, 那般純真, 一心一意, 又是那般的脆弱, 不堪一擊.
我們的社會有特殊的生產方式, 婚姻制度和法律建制, 這種的建制, 當然亦是對人類心靈和肉體的一種控制. 崔姓會計師最大的錯, 就是他對這種性的純真有近乎盲目的執著, 違反了社會的清規, 變成階下囚, 在某種意義上, 他也成為一個, 性的革命烈士.
我發覺你喜歡美化sex offenders,為甚麼呢?
回覆刪除性的問題很複雜, 而社會的處理是很片面的,社會在這方面加諸於人身上的價值觀也粗暴兼離奇簡化.
回覆刪除如果你覺得我在故意美化他們, 不如你把我看為Playing the Devil's Advocate 吧.
這篇寫得非常好
回覆刪除香港地確是保守且單一價值的城市,不是黑就是白
處理這些案件比塔利班先進不了多少
黑人哥,
回覆刪除我,
其實無意譴責香港.
有關性.我們的不安全感太大了.
如果我們容許十五六歲的孩子當part time sex worker.
天都要塌下來了.
大陸知道都要派解放軍入城了, 甚至可能會與北約聯軍會師.
--- 雖然,按中國以前的標準, 十四五歲都已經嫁作他人婦了.
所以解放的意思, 就是將另一套保守的標準加諸於閣下身上啫.
自從中國和香港進入文明社會之後, Child Abuse 就成了一種罪孽了.
/* 我們的社會有特殊的生產方式, 婚姻制度和法律建制, 這種的建制, 當然亦是對人類心靈和肉體的一種控制. 崔姓會計師最大的錯, 就是他對這種性的純真有近乎盲目的執著, 違反了社會的清規, 變成階下囚, 在某種意義上, 他也成為一個, 性的革命烈士. */
回覆刪除當然,社會對個體的行為有一定的限制。但我想單單這樣不足以成為反對某個社會實況的理由。那些少女,如果不涉及性交,也在做童工,我們當然有理由限制那個老的這麼做。假設那個老的不是請她們做發洩工具,而係請佢地做待應,他一樣應被罰。問題是使唔使判佢入四年冊。起碼佢唔係"性的革命烈士",佢只不過似請性童工以滿足自己,絶對不是為著性解放而犧牲的受害者。
如果這不是美化 sex offender, 這應該是美化犯罪行為。
I agree with you, yan.
回覆刪除yan兄 wong兄,
回覆刪除1. 如果我們把性活動與普通活動等量齊觀, 那已經是一個很大的革命了. 那麼逼人做愛與逼人打壁球者沒有兩樣, 只係逼人做野錯啫!
2. "童工", 十四五歲者, 是既非兒童亦非大人. 我在這個年齡也在工廠打過暑期工. 唔見得有乜問題.
3. 用別人的勞動來滿足自己, 是好正常的. 社會分工就是這樣, 教書都是勞動, 揸巴士都是勞動.
4. 烈士與否, 見仁見智. 有人有這種投入,置諸死地而後生, 對我來說, 已經可敬可憫.
如果你有個十四五歲嘅女,有一日佢同你講:
回覆刪除1. 阿爸,樓下Peter仔尋日逼我同佢打壁球,仲要我同佢打咗成兩個鐘。
2. 阿爸,樓下Peter仔尋日逼我同佢做愛,仲要肛交添。
你對1和2的反應會不會是一樣?
關於 2. 我找了香港法例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57B/s5.html)。你說對一半。它如是說:
回覆刪除(a) 不得在 任何一天的 上午7時前或 晚上7時後受僱
那個老的,相信是在 7 點後搞那些兒童吧。
關於 3. 用人既勞動有時係有問題,想想一個男童每日被要求同個中女性交十多次,即使男童願意,我想政府有責任保障男童發育正常,禁正那個中女這麼做。
當然,我迴避了你的挑戰:我沒有給出個人在性方面受社會限制的理據。正如你所說,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不過我相信,那個老淫虫與這個討論關係不大。
Wong,
回覆刪除It is not what I will think, but what I should think about this.
Perhaps they involve two kinds of wrongness - they are wrong in two different ways.
But can we elaborate the wrongness? Can we explain the way they differ from one another?
Yan,
回覆刪除你說他是老淫虫, 反映出你的價值觀.
他有這樣的追求, 反映出他的價值觀.
社會對他有這樣的判斷, 反映出社會的價值觀.
Everything connects to everything else. He, our accountant, is right at the centre of this spiral.
一不留神,被你的迷幻語句帶著,我竟然好像走進那個老淫虫的視角。感到他的無力及可憐,仲有搞o靚妹時o既快意。想到後者,他確是自私兼無恥也。
回覆刪除一不留神,亦好像走出自己的視角,四傍無依,旋渦消失,一片空無。
將性罪犯與革命烈士扯上,那是對為國為民而戰鬥而付出過的人的一種羞辱。
回覆刪除假若女事主已成年,仍願以肉體換金錢屬賣淫,是你情我願地犯法吧了。但年過六十的會計師,大人一個理應明白社會準則,仍誘使或教唆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自然罪大惡極啦。
「4. 烈士與否, 見仁見智. 有人有這種投入,置諸死地而後生, 對我來說, 已經可敬可憫.」,你是真心的由衷的覺得他可敬嗎?
>你是真心的由衷的覺得他可敬嗎?
回覆刪除Jenni, 你的問法其實和 Wong 的問法分別不大. Wong 說, 如果我有一個十四五歲的女, 同個會計師咁攪, 我係咪都好滿意呢?
我的答案當然是不. 我已經說過, 人在性面前的不安全感是十分大的, 這是一個社會禁忌, 深植於我們的腦海裡面.
問題的核心, 並不是我會點諗, 而是人應該點諗, 可以點諗. 我們除了說這種行為令人髮指之外, 我們其實又可以點出當事人具體錯在哪些地方嗎?
給我理由, 不要問我"真心"怎麼想.
那男人錯在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事件牽涉到金錢利益。
回覆刪除再者,少女思想心智未完全成熟(相比年過六十的會計師),面對利誘而作出可能會後悔一生/可能會對以後成長過程留下陰影的事。
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某程度上有保護教育鼓勵下一代的責任。你也不希望下一代的香港人十幾歲開始全變成了性工作者吧?
假若你打從心底覺得這種行為無問題,縱使我有再好的理由也改變不了深入你心的歪理。說真的,只不過看了你這篇有點氣有點看不過那樣的人做這樣的事也有人為其護航辯護吧了。
你怎樣想,我怎樣說,對事件、受害者、加害者本身並沒有幫助。
willsin,
回覆刪除我會在自己的網誌上寫一篇答你。今天下午就寫。
Jenni,
回覆刪除試想像假如性工作就好像補習一樣普遍,有些人十四五歲都開始幫人補習, 所以, 可以有一個社會, 那裡有些人十四五歲就開始兼職性工作.
What's wrong with it?
有人利誘青少年讀書, 有些人利誘青少年做運動, 有人利誘青少年補習. 如果利誘是不好的話, 這些人都應該拉去坐監了?
我都做過一些令我後悔一生的part time補習, 覺得俾個阿嬸侮辱. 咁, 係補習活動有問題?
我們要保護年輕一代? 告訴他們出賣身體是一生的遺憾? 是應該羞恥的錯事? -- 告訴他們這些活動是他們生命中的污點, 這叫做保護?
我並不是要為任何人護航, 我只是奇怪當整個社會都拿不出理由去解釋他們的禁忌的時候, 卻可以義正詞嚴的把人收監.
Jenni, 說到底, 你提供的理由其實和之前的沒有兩樣, 你只是說: "你也不希望下一代香港人十幾歲就變成性工作者吧?"
對, 我也不希望. 但這並不代表我的希望必然合理. 傳統社會的奴隸主也不希望放棄奴隸制度, 也不希望放棄一夫多妻制, 也不希望社會有同性戀, 不希望看見雪山獅子旗.
但這合理嗎? 不一定.
>>我只是奇怪當整個社會都拿不出理由去解釋他們的禁忌的時候, 卻可以義正詞嚴的把人收監.
回覆刪除Interesting thought. But that's not "why"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o be set for the sexually "offended".
性,若說是禁忌,應該幾乎普世通行。為何有此禁忌,眾說紛紜。但若說何以當事人自願,不分男女,仍然會有法律所定義的所謂性罪行,在法制比較發達的社會,大多數原因,固然引申自「文化」或「清規」或「社會準則」,但性罪行的定義上,是受制於法律條文的「保障及詮釋能力」。
由於法律無法清楚為個人的選擇能力作出足夠的定義,所以唯有以「年齡」、「行為」(例如有否「插入」等)去定義,「目的」,於個人理解,不是限制個人選擇自由,而是阻嚇和禁止有人以「對方自願」為由為「自己(可能)曾壓迫對方服從,而對方無法合理反抗」作辯解或掩飾。
年齡/行為等限制,目的是要彌補法律條文覆蓋能力既缺陷,只可以一竹篙打曬一船人。
雙贏,是因為各取所需。而雙輸,是因為,以某法律條文為標準,無法確定任何一方是「自願」。就算一千萬一次,都可以是霸王硬上弓。